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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翟畅畅
    2017-04-11 20:37:57   转载

    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低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合理有序使用,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2017年3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即由12%下调至11%,执行期暂定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亏损严重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企业,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降低比例期限和缓缴期限结束后,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的现状,对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取消家庭成员(包括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共同使用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应支持缴存职工夫妻双方解决住房问题,体现“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家庭其他成员未缴存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违背制度公平,存在风险隐患。二是取消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职工通过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即:职工在商业银行贷款两年内或全部还清商业银行贷款两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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